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7民初611号
原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增献,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冯秋梅,系执行董事。
原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淼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垚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承包费59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日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00亩,用于被告进行粮林农作物的种植基地,承包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止,每年每亩承包费850元,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租金85000元。被告承包土地后,未按约交纳承包费,至今尚欠原告承包费59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
垚淼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耕地100亩流转给被告用于粮食农作物的种植基地,租金为每年每亩85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租金,流转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被告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至今尚欠原告租金59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并有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村民委员会租金5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为***新城大街208号***人民法院,邮编为05133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会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