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曹留村。
被申请人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于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8279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2298279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8279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底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