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华夏家园B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执行人: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曹留村。
本院在执行***与***、***、***、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邑县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0,5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