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民初字第399-1号
原告***,农民。
被告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英。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玉环
审判员  牛惠林
审判员  贾淑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