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任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向第三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北达康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到期债权中的本金513113万元及执行费7550元,两项共计520663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付雪山
审判员 陈东升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
书记员 刘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