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31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帅,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已停产,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