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爱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29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爱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14)***29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爱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卢妍
人民陪审员卢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