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财保9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杏山雷帕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88756449R。
法定代表人:袁国梁,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海滨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4478M。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鲁0302财保9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