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288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张良路中段老民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4253172588785。
法定代表人:***,会长。
被告:河南省今古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769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河南省今古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1元,减半收370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