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吴江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8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寅,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西郊。
法定代表人:王栋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泾豪,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王金华,女,194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