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区兴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61443。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星河世纪**1516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72170。
法定代表人:张梓文。
本院在执行***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8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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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