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3557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35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区兴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66144。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岗厦星河世纪B座1516B3,组织机构代码067987217。
法定代表人***。
***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铭豪公司应赔偿装备公司款720万元及违约金15.8万元。本案诉讼费3.6653万元,由铭豪公司负担。因铭豪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装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铭豪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铭豪公司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铭豪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同年9月21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铭豪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铭豪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其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3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64373元,已交付申请人1073627元;铭豪公司在陆丰市甲子铭豪水务有限公司、惠东县稔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陆丰市甲子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陆丰市碣石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
3、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已将被执行人铭豪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铭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铭豪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铭豪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铭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5、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启动对铭豪公司在惠东县稔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评估。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32102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装备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铭豪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2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重新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大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