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设(天津)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天津)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方建设(天津)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B-3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建设(天津)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34元,减半收取12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淄博宏泰防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