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开民催字第248号
申请人郑州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2796455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瑞之驰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3日、收款人为新郑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荷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