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4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王乌皮、李朝华、罗小日富、王土林、杨子根、徐大会、应汉贤、张金满、马虎弟、郑洪贵、徐乾宾
被执行人浙江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乌皮、李朝华、罗小日富、王土林、杨子根、徐大会、应汉贤、张金满、马虎弟、郑洪贵、徐乾宾与被执行人浙江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十三位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浙江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十三份仲裁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
官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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