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4324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豐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京港大厦16E1室。
法定代表人支艳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
被告: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大街北侧泗洪中学东侧(澜庭湾)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修斌。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豐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豐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豐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豐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斌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