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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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0117号
原告: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7427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欢潭村欢潭1169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田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5Y8P8L,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八宝镇永兴家园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四明。
原告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杭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3224.98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有PE塑胶管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供货,经原、被告对账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21年5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153224.9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5月27日,原告方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员工发送一份表格,其上载明双方交易往来,最终所欠款项合计153224.98元;注明“上述发货及回款明细,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在收到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指正核实”。并要求被告“我家对账单盖章确认回传一下”,被告方员工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述表格最后一页“确认签字处”盖上被告公章,并将该页的PDF文件发送给原告方员工。此后,被告方未支付过上述货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提供一份盖有被告公章的结算单,结算单上明确欠款总额为153224.98元,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应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自本案立案之日(2022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53224.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保全费12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收取1682元,由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湖北源义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童杭烟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施燕飞
附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