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南方庄68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生,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赵玲香,经理。
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华文综合楼6层北侧11间约440平方米、3层4间约245平方米,合计约十五间,约685平方米。二、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欠付房屋租金150万元。三、驳回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9元,由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启负担219元(已交纳),由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华文综合楼6层北侧11间约440平方米、3层4间约245平方米,合计约十五间,约685平方米处办公,申请执行人已自行收回应腾退房屋。(2019)京0106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义务已履行完毕。
3、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月18日、3月27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账户1个,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账户,但账户余额过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现未查找到其办公地点。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