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4884号
原告: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937610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西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90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被告合法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XX宗地(厂房)的使用权,拟建设“亿思达科技大厦”(以下简称“项目”)。201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合同的约定,项目资金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前由原告垫付,被告以借款的方式向原告申请垫付相关款项,被告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管理费及垫付资金,逾期付款的,则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需要原告垫付设计费用为由向原告累计借款553600元。2016年12月,原、被告签署了《协议》友好解除了上述《委托代建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返回因垫付设计费所产生的借款,被告均以公司资金紧张为借口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设计费垫付借款553600元及违约金383644.81元(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1‰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4日,之后以此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暂计)937244.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8日签订了《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该协议的第一条约定,项目的建设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的XX宗地(厂房),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一方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签署《协议》,解除了《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为原、被告双方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后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协议》解除《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协议》并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故不影响《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效力。因项目的建设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