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环球数码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选择提起诉讼的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结合本案诉请,本案争议实为双方因委托代建工程项目以及垫付工程款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应按照基础合同关系来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该协议合法有效。后双方虽签订《协议》解除《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协议》并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故不影响《深圳亿思达科技大厦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效力。依据上述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