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昌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804888,住所广州市黄浦区工业区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560946152U,住所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莫秋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和昌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3034553645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12.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凯
书 记 员 谢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