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执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昌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804888,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北路16号。
委托代理人:吴晓彤、王超(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560946152U,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昌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01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凯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执他16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该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87709.37元、违约金45214.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9元、执行费1916元,以上共计136319.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17日已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其有两笔银行存款计36278.02元,本院已经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34362.02元、依法上交执行费1916元;其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贵H×××××恒通牌客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凯里市人民法院查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因该车使用年限太长故放弃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类保险、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凯
书 记 员 谢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