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贵州海玲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秋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女,1990年1月1日出生,仫佬族,住凯里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城乡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云。
申请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凯里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贵州**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512000元、违约金348222.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0元。申请执行人向凯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为便于统筹执行、节约司法成本,本院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贵州**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执行费10125元,并支付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及凯里市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有: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向房产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3.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4.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光云限制高消费。
2020年6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让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答复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申请执行人未答复本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案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且经分管院长审批通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电梯款512000元、违约金348222.67元、预缴案件受理费6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华敏
审判员  龙 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光勇
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