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执异43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港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住,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权。
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凯里市环城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凯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凯里支行”)与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蒙斯电梯公司”)、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称,申请人与农行凯里支行签订农银凯里自营批转[2019]X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执行案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农行凯里支行与被执行人西蒙斯电梯公司宏伟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黔26执27号),该案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2016年4月22日农行黔东南分行作出《农银黔东南发(2016)XX号》文件,撤销农行凯里中兴分理处,其职权由农行凯里支行行使,并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黔26执2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变更农行凯里支行为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农银黔自营批转[2019]X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包含该案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内的4笔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并于2019年5月2日在《贵州日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自愿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并签订农银黔自营批转[2019]X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且已在《贵州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2016)黔26执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罗安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光勇
书记员赵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