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黔2701执224号
本院在执行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与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有汽车多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117**、HQ9277、HH8277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石 学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