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1823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州市康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福元南路4号210房。
法定代表人段喜刚。
被执行人段喜刚,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执行广州市康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段喜刚诉讼费一案(移送执行标的额4345元)中,于2018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