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5751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R0BF20H。
法定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亨尾大街3号三层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041196E。
法定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