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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5751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R0BF20H。 法定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亨尾大街3号三层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041196E。 法定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