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申爱国,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淇滨永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申爱国与被执行人鹤壁淇滨永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申爱国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淇滨永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申爱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淇滨永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爱国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淇滨永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管云飞
执行员**
执行员*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