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

***与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劳人仲案字(2014)102号仲裁裁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管云飞
执行员黄超
执行员*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