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鹤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席**,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公司)与上诉人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席**退回多付的工程款106568.31元。席**提出反诉,请求永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0031.43元。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永源公司、席**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8月1日,永源公司与席**签订了地板采暖安装合同,约定由席**作为负责人的鹤壁市开发区日旺水暖建材经营部对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柳江路交叉口的桃源小区进行地暖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由永源公司向席**提供设计完全的施工图纸资料,席**根据永源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配合永源公司的技术人员组织好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席**对部分工程进行了返工,且经永源公司负责人马青海同意并签字认可增加卫生间工程量、更换工程用沙子的质量及产生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管材及人工费用。但没有就该增加部分工程约定具体的计算标准或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席**施工价格为40元/㎡,实际施工面积为19352.22㎡,合计774088元;居委会楼未铺设管回填部分应按28元/㎡计算,合计9270.52元;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及人工工资应按36462.03元计算,扣除工地各项维修费用合计4691元,永源公司应支付席**工程款为815129.55元,但永源公司实际向席**支付了工程款921500元,故永源公司起诉席**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06568.31元。
席**认为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331.09㎡应按28.6元/㎡计算,共计9469.17元,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和人工工资应按88266元计算,部分工程实际返工费用为158708.26元,总工程款1041531.4元,均应由永源公司向席**支付,但永源公司仅支付921500元,故反诉请求永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20031.43元。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011年8月1日,永源公司与席**双方签订的《桃园安置小区地暖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永源公司与席**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施工价格40元/㎡及实际施工面积为19352.22㎡、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面积331.09㎡均无异议,故对该施工费用774088元及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面积予以认定;但该合同中没有约定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和人工工资费用及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技术标准及工程量,也未就该部分达成补充协议,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行业交易习惯,永源公司仅提供既无席**参与又无永源公司单位印章的预算书、材料确认书,不能作为增加部分的计算标准;对于永源公司要求扣除该工程产生工地各项维修费用4691元,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费用的产生过程,亦无证据证明该费用需从席**工程款中扣除,综上,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和人工工资、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及该工程产生工地各项维修三项费用,永源公司均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永源公司诉请席**返还多付工程款106568.31元,于法无据,不能支持。
对于席**提出的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和人工工资费用及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计算标准,席**同样不能证实是由双方补充达成协议或符合相应行业习惯,故席**的计算标准不予采纳;对于席**主张永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返工费用的诉请,席**存在部分工程返工是事实,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永源公司辩称席**对该工程包验收,且是席**没有按图纸要求施工造成的返工,返工费用应由席**自行承担,席**认为造成其大面积返工的原因是永源公司提供图纸不齐全,费用应由永源公司支付;本案中永源公司与席**就该返工费用负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亦无举证证明相关行业习惯,造成席**部分工程返工的过错责任亦无法查证。故席**诉请要求永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20031.43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永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席**的诉讼请求。
永源公司上诉称:当事人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无异议,对约定的施工面积、施工价格无异议,对居委会楼未铺管材面积无异议。本案争议在于返工费用应由谁承担,按合同约定席**的工程为包验收,所以返工费应由席**承担。对于永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106568.31元,席**应予返还。另外,一审未对建设工程中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工程款认定,也未对工地各项维修费用扣除。所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席**返还永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106568.31元。
席**上诉称:在一审过程中,席**提交了本案工程所涉分水器到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和人工工资费用及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计算标准,且由永源公司负责人马青海签字认可的。而且施工中存在返工,返工的原因是永源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图纸所造成,所以永源公司应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永源公司支付席**工程款120031.43元。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案,永源公司与席**虽然对已支付的工程款、施工面积、施工价格无异议,但对于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人工工资费用、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计算标准,返工部分产生的费用双方有争议。永源公司上诉称多向席**支付工程款106568.31元,应予返还,但永源公司不能说明导致多付工程款的具体原因及具体款项,其对于双方存有争议的工程项目,即卫生间额外增加管材、人工工资费用、居委会楼未铺管回填部分的具体工程数额,未提供相应的双方认可的计算标准,返工工程的费用负担也未提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现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并已实际交付,永源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永源公司又以多付工程款为由,请求席**返还106568.31元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席**上诉称造成返工的原因是永源公司提供图纸不齐全,认为永源公司还应支付其返工所产生的费用,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永源公司和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河南永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600,由席**负担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单明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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