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2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计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晋062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徐工牌吊车一辆、广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徐工牌吊车一辆、广本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平
审判员 王 海
审判员 刘平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