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2736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翡丽华庭**楼**01。
法定代表人:孙先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菲菲,女,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时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华成时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菲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成时代公司支付我2016年年终奖24825.01元;2、华成时代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华成时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主张,2014年3月31日,我至华成时代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7年2月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扣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
华成时代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华成时代公司曾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8年3月30日。***担任技术工程师职务。
***主张其工资构成为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交通、饭补及通讯补助合计300余元。华成时代公司对交通、饭补及通讯补助的金额不持异议,对基本工资数额表示记不清楚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实发工资平均数额为5000余元。
***主张2016年年终奖未支付,对于年终奖的核算,系按个人完成工程量合同额的2%提成,完成一个标书按照200元计算,完成售后一个500元。2016年的年终奖共计24852.01元,2014年、2015年度的年终奖均以现金形式支付。***针对其主张提交:证据1、2017年1月18日,xxx@qq.com向***发送主题为“确认自己的工作量和提成有无问题,9点前回复我”的电子邮件,附件为《技术1部提成计算》,内容为:剩余提成部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附件表格显示***提成数额为24825.01元。证据2、录音。***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与“刘某”进行通话,询问其奖金事宜。华成时代公司认可电子邮箱xxx@qq.com系其公司技术总监朱某的个人电子邮箱,但主张并非朱某在其公司登记使用的邮箱,且其公司并未授权朱某与***确认奖金金额,朱某无权代表公司与***谈论奖金,朱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同时,其公司2018年以前没有关于技术部奖金提成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制作标书等事宜表明会给予奖金,更没有要求技术部从事售后工作而规定相应奖金。刘某是其公司的主管副总,但是因为录音证据没有原始载体,故而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7年2月27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离职性质勾选辞退。***主张2017年1月左右华成时代公司告知其2017年3月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2017年2月27日未向其告知解除原因就直接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华成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17年2月27日其公司因为***的技术能力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故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于2018年11月27日以要求华成时代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华成时代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后,华成时代公司在诉讼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就2016年年终奖一节,***之上级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确认工作量及提成,华成时代公司仅以该电子邮件并非登记邮箱、该上级无权替代公司决定奖金发放等为由抗辩,于法无据,本院采信***之主张,确认华成时代公司应当向***支付2016年终奖24825.01元。
就劳动合同解除一节。现华成时代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华成时代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银行对账单所显示实发工资数额,本院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O一六年年终奖24825.01元;
二、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如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