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园林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四川至诚环保园林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侯民初字第390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四川至诚环保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崇。
委托代理人杨成生。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肖林。
原告***诉被告***、四川至诚环保园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