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3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小蓉
法官助理 宋秘杪 书 记 员 胡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