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5民初556号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六号罗马假日广场B4-2-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88号附7号158栋1层。
法定代表人: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李星雨,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人民币979234.01元及资金损失(以979234.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所有维保费为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更换配件费用455224.1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原告在成都温江鹭湖宫、金山御景蓝湾、丽景华庭、凯德风尚等项目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期间电梯维修保养事宜签订了多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每份合同期间维保费用按季度支付,付款周期为三个月。同时,合同约定更换材料的费用不包含在维保费用内,应当由被告另行支付。在维保期间内,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已到期的维修保养费用还剩余1181597元未支付,以及已更换的配件费用497616.75元未支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维保费用,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维修义务,原告未按照约定提供足够的维保人员。原告未按照约定加入正确的机油,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维保人员不规范操作导致电梯损坏。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扣减。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除成都市温江区以外的楼盘,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金山御景蓝湾”项目电梯维保费248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5960元。2.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凯德风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凯德风尚”项目电梯维保费163929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19486.12元;被告陈述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163929元中应扣款1639.29元,但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3.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丽景华庭二期”项目电梯维保费7695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800元。4.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鹭湖宫13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13区”项目电梯维保费15000元。5.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鹭湖宫15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15区”项目电梯维保费1862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3882.78元。6.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6B”项目电梯维保费75375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0290元;被告陈述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75375元中应扣款502元,原告当庭认可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75375元中应扣款502元。7.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6C”项目电梯维保费45367元、电梯更换配件费6500元。8.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8区A组团”项目电梯维保费12700.14元;被告陈述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12700.14元中应扣款174.50元,原告当庭认可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12700.14元中应扣款174.50元。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8A、6C”项目电梯更换配件费15089.80元。9.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天骄苑、天欣苑”项目电梯维保费26666.67元、电梯更换配件费91921.80元。10.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五号社区”项目电梯维保费9049.8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680元。11.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学府杏林1、2期,康嘉逸居2单元”项目电梯维保费1600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26019.92元;被告陈述因原告服务不到位,该楼盘的电梯维保费160000元中应扣款2100元,但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12.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英郦庄园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英郦庄园”项目电梯维保费702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4480元。13.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7A”项目电梯维保费2165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7123.20元。14.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鹭湖宫7B、11A区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7B、11A区”项目电梯维保费64305元,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7B”项目电梯更换配件费4924.76元。15.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恒创蜀都公馆”项目电梯维保费364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42317.80元。16.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鹭湖宫11B区、13区(停车楼)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鹭湖宫11B区、13区(停车楼)”项目电梯维保费9246.66元。17.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温江广电大厦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温江广电大厦”项目电梯维保费33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7950元、1378元。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郫县逸都花园项目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凯德风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13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15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英郦庄园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7B、11A区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鹭湖宫11B区、13区(停车楼)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温江广电大厦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凯德风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13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15区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英郦庄园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鹭湖宫7B、11A区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鹭湖宫11B区、13区(停车楼)项目电梯维保工程合同》、《温江广电大厦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在本案中对两笔电梯维保费扣款(1639.29元、2100元)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要求扣款的意见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已对除郫县逸都花园项目外的项目的电梯维保费、电梯更换配件费当庭确认,故本院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832882.77元、电梯更换配件费359804.18元。对原告主张的电梯维保费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情支持利息从2020年12月10日起以832882.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郫县逸都花园项目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因本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告可另案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832882.77元和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0日起以832882.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电梯更换配件费359804.18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27元,由被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杜 琳
人民陪审员 周 凤
人民陪审员 张代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