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807号
起诉人: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六号罗马假日广场B4-2-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电梯维保139050元、更换配件费95420元及资金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完成了电梯维修保养,但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起诉人主张支付维修及配件费,本案应有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有起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起诉人向我院起诉,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