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3,0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俊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