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3,0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俊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