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7690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长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长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8元,由原告绍兴市长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学敏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