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712号
原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供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余少女,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余少女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少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