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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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3971号
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27号供水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