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5009号
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办事处庞王行政村(上海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02310355931U。
法定代表人:昝慧荣,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长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48228241。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执行董事。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90161702。
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菏泽市荣美牡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刘昌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