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1391号
原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明,男。
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计2,403元,由原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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