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2487号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斌。
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长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叶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