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71号
申请人:西安景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培伦,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
申请人西安景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马额人民法庭作出(2021)陕0115民初51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4711.11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西安景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西安景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培伦,其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以下账户予以网络冻结:1、开户行:苏州银行新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0661001111201000656971156000,冻结额度:354711.11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4711.11元(开户行:苏州银行新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0661001111201000656971156000)。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双全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