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某某装饰工程服务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1514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新淝家园嘉园2幢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WMR406(1-1)。
投资人:李醒,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长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48228241。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投资人李醒)与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投资人李醒)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投资人李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投资人李醒)撤回对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43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投资人李醒)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