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2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长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跃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书
书 记 员 孙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