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民初1984号
原告: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2024年4月9日,原告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