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再3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保全人:苏州本色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本色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本色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向本院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本色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苏州枫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