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4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4民初7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600000元、违约金8000000元以及相应滞纳金。因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和解后尚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4民初74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