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3441号
原告:上海西叠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叠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叠威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洪思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